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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拟“交通安全法” 驾驶员违法信息全公开 |
| 齐鲁晚报 08-07-30 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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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 (以下简称“草案” ),提请正在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草案共7章71条,结合我省实际,有很多制度创新。据悉,这是我省首次对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综合性地方立法。
对自行车不实行登记制度
“草案”规定,我省对自行车不实行登记制度,但包括电动自行车、燃油助力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内的非机动车要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目前,我省非机动车的生产量和保有量发展迅猛,行业竞争相当激烈,部分生产厂家未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违规生产超标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使得这部分车辆出现摩托化趋势。 “草案”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因此规定,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校车司机应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草案”对校车设有特别规定,校车司机应当具有相应准驾车型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草案”第十一条规定:用于接送学生或者学龄前儿童的专用客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喷涂或者放置统一的专用标志。专用客车驾驶人应当具有相应准驾车型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且最近三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满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实行机动车驾驶人安全信息公开制度
“草案”提出实行机动车驾驶人安全信息公开制度,第十四条规定,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事故处理、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等安全信息均予公开,为单位和个人查询提供便利。
增设对双燃料机动车的管理规定
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介绍,越来越多的汽车生产企业开始生产“双燃料”动力装置汽车,越来越多的私家车主出于成本考虑开始加装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石油气等燃料装置。对此问题,“草案”增设对双燃料机动车的管理规定。其第七条规定:机动车加装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石油气等燃料装置,应当在省主管部门批准的改装机构进行改装,机动车取得改装合格证的,方可办理变更登记。
5种车型应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
五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重点车型,应当安装和使用行驶记录仪。
这五种车型包括:公路营运载客汽车、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草案”第八条规定,这五种车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并保持行驶记录仪的正常运行。其中,公路营运载客汽车、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安装的行驶记录仪应当具有卫星定位功能。
明确了12类机动车最高行驶速度
目前国内的高速公路都设有最高时速,但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的通行速度却没有规定。“草案”对此进行了补充,明确了12类车辆的最高行驶速度。
“草案”规定,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全挂拖斗车、运载危险化学品的货运汽车、二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和铰接式客车在城市道路上每小时为50公里,在普通公路上每小时为60公里;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电瓶车、正三轮摩托车行驶每小时为40公里;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轻便摩托车每小时为30公里;其他机动车,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城市道路每小时为60公里,普通公路每小时为90公里。
同时,所有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上下渡船或者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每小时为20公里。
人车相撞要视情况赔偿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如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机动车一方将按4种情况赔偿。其中,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承担30%至4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承担60%至70%的赔偿责任;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机动车要承担70%至80%的赔偿责任。
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报记者 高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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